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发布的《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辅导员研究)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25〕5号),为做好米兰在线官网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辅导员研究)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第28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不断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为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内容
本专项任务项目申报需根据课题指南(见附件)的重点研究方向申报,也可在符合课题指南前提下,结合实际认真凝练、自拟题目,并在课题名称后用括号注明所依托重点研究方向的序号。研究课题名称应表述规范、准确、简洁。
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高校辅导员研究专项课题原则上每项资助2万元,研究周期为2年。
三、申报条件
(一)本专项任务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米兰在线官网限报2项。
(二)本专项任务项目限高校专职辅导员申报(指在院系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岗人员,包括院系级党组织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学工干部等)。
(三)申请人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1项,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三年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者,五年内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
4.202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
5.连续两年(指2023、2024年度)申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
6.申请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者。
四、申报办法
(一)各学院、各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请各学院、各单位务必做好申报服务,由科研秘书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社科司主页(http://www.moe.gov.cn/s78/A13/)工作专栏中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三)申请人可在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者本人近三年来主要研究成果”一栏,请同时填写个人工作实绩)。由社会科学处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评审书》电子文档,申请人无需个人上传《申请评审书》。
(四)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需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在经费预算表中,直接费用为申请经费的60%;间接费用为申请经费的40%。
五、报送材料及时间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米兰在线官网报送时间如下:
(一)初稿:2025年3月10日12:00前,各学院、各单位科研秘书集中将《申请评审书》初稿纸质版1份提交至社科处项目科、《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社科处邮箱。
(二)正式稿:2025年3月17日12:00前,各学院、各单位科研秘书集中将《申请评审书》正式稿纸质版1份提交至社科处项目科,学校将根据报送情况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情况公示。
(三)定稿:2025年3月26日12:00前,获推荐的学院或单位科研秘书统一将项目《申请评审书》定稿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社科处邮箱,并报送正式申报材料,以便我处及时完成系统上传及纸质件审核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正式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评审书》1份(A4纸双面打印,左侧两颗订书针装订)、签字盖章的《汇总表》1份。
六、其他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切实承担管理审核责任,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严格对照各项要求审核把关。
(二)申请人应认真阅研申报要求及以往立项情况,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三年申报和立项资格。
(四)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申请人姓名、所在学校等相关信息,否则按作废处理。
联系电话:0851-83227127 联系邮箱:skc252@163.com
附件:1.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辅导员研究)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辅导员研究)课题指南
3.汇总表
社会科学处
2025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一审(校):杨祥懿;二审(校):袁恺雯;三审(校):管新福